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重更(七)字第18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重更(七)字第186號
- 上訴人
- 郭俊偉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扶助律師張清富
- 上訴人
- 謝志宏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扶助律師蘇文奕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俊偉、謝志宏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年伍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俊偉、謝志宏因犯殺人罪,現仍在最高法院上訴中,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00年2月16日起執行羈押。
二、按刑事被告經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號判例),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是否撤銷羈押或准許具保停止羈押,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查被告郭俊偉、謝志宏因涉犯殺人罪,均經判處死刑在案,現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綜合本案事證資料,本院認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且無違反平等或比例原則之情形,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爰於羈押期間未滿前,訊問被告後,裁定自100年5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