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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抗字第28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陳義仲張季芬蔡勝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285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99年9月14日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25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因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在案,應可數罪併罰,爰不服原裁定,懇請鈞院就上開各罪合於數罪併罰要件者,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原裁定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5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確定;又附表編號6至9之罪亦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610號刑事裁定,將上開4罪與受刑人另犯之施用第一級毒品1罪及竊盜3罪(原審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55號判決、98年度易字第35號判決確定)共8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已定應執行刑之9罪,再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自應予以駁回。

三、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因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5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確定;附表編號6至9之罪,亦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610號刑事裁定,將上開4罪與受刑人另犯之施用第一級毒品1罪及竊盜3罪共8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附表所示9罪,各罪犯罪日期均在他罪判決確定日期之前,其中編號1至5、6至9之罪,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之刑定其執行刑,前定之執行刑即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裁判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自無重複裁定執行刑而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情事。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依法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 犯 罪 日 期 │97年5月5日凌晨3時許 │97年5月5日下午1時許 │97年5月5日下午2時 │├───┬───┼─────────────┼─────────────┼─────────────┤│偵查機│機 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同左 │同左 ││關及案├───┼─────────────┼─────────────┼─────────────┤│號 │案 號│97年度偵字第3311號 │同左 │同左 │├───┼───┼─────────────┼─────────────┼─────────────┤│最後事│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實審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386號 │同左 │同左 ││ ├───┼─────────────┼─────────────┼─────────────┤│ │日 期│97年6月10日 │同左 │同左 │├───┼───┼─────────────┼─────────────┼─────────────┤│確定判│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決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386號 │同左 │同左 ││ ├───┼─────────────┼─────────────┼─────────────┤│ │日 期│97年7月10日 │同左 │同左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同左 │同左 ││ │度執更字第1012號 │ │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 犯 罪 日 期 │97年5月5日 │97年3月28日 │97年5月5日凌晨4時許 │├───┬───┼─────────────┼─────────────┼─────────────┤│偵查機│機 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97年度偵字第3311號 │97年度偵字第3328號 │97年度偵字第4163號(聲請書││ │ │ │ │誤載為97年度毒偵字第4163號││ │ │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實審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386號 │97年度易字第542號 │97年度易字第380號 ││ ├───┼─────────────┼─────────────┼─────────────┤│ │日 期│97年6月23日 │97年7月17日 │97年10月22日 │├───┼───┼─────────────┼─────────────┼─────────────┤│確定判│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載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決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386號 │97年度易字第542號 │97年度易字第380號(聲請書 ││ │ │ │ │誤載為97年度易字第382號) ││ ├───┼─────────────┼─────────────┼─────────────┤│ │日 期│97年6月23日(聲請書誤載為 │97年8月13日 │97年11月20日 ││ │ │同年7月21日) │ │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同左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度執更字第1012號 │ │度執更字第323號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 犯 罪 日 期 │97年5月5日凌晨5時許 │97年5月5日中午12時許 │97年6月21日 │├───┬───┼─────────────┼─────────────┼─────────────┤│偵查機│機 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同左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97年度偵字第4163號 │97年度偵字第4163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325號 │├───┼───┼─────────────┼─────────────┼─────────────┤│最後事│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實審 ├───┼─────────────┼─────────────┼─────────────┤│ │案 號│97年度易字第380號 │97年度易字第380號 │97年度訴字第1150號 ││ ├───┼─────────────┼─────────────┼─────────────┤│ │日 期│97年10月22日 │97年10月22日 │97年11月10日 │├───┼───┼─────────────┼─────────────┼─────────────┤│確定判│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決 ├───┼─────────────┼─────────────┼─────────────┤│ │案 號│97年度易字第380號 │97年度易字第380 號 │97年度訴字第1150號 ││ ├───┼─────────────┼─────────────┼─────────────┤│ │日 期│97年11月20日 │97年11月20日 │97年12月1日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 │同左 │同左 ││ │年執更字第323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蔡勝雄

書記官 汪姿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抗字第285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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