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再抗字第1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抗字第16號
再審聲請人 卓承廣
侯尚余
侯蘐薇
再審相對人 吳賢寬
吳黃瓊英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07月16日本院99年度重抗字第3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繳納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該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再審聲請人業於100年10月1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