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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再抗字第16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吳上康蔡勝雄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抗字第16號

再審聲請人 卓承廣

      侯尚余

      侯蘐薇

再審相對人 吳賢寬

      吳黃瓊英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07月16日本院99年度重抗字第3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繳納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該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再審聲請人業於100年10月1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王浦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再抗字第16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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