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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5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吳上康蔡勝雄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號

異議人
卓承廣
異議人
侯尚余 原名侯仁彗.
異議人
侯蘐薇 原名侯香如.
相對人
吳黃瓊英

     吳賢寬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吳黃瓊英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07日本院100年度再抗字第16號確定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前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13日收受鈞院100年度再抗字第16號裁定,命異議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鈞院99年度重抗字第35號再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然異議人並未提出100年度再抗字第16號聲請再審案,則鈞院究竟係依何證據認定異議人聲請再審,異議人遂於100年10月20日具狀聲明異議,請於10日期間內以裁定闡明之等語。

二、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者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查本院於100年10月07日所為100年度再抗字第16號命異議人補繳再審裁判費之裁定(見本院100年度再抗字第16號卷第14頁),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並無特別規定得為抗告,亦無得為聲明異議之規定,依法自不得聲明異議。異議人求為廢棄原裁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王浦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5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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