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字第6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67號
- 上訴人
- 黃秀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玲愉間因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又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一百八十五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所示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