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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4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張世展夏金郎莊俊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4號

上訴人
侯素雯

      侯燈戊

      郭柏君

      蕭光佑

      蘇照傳

      林坤生

      曾逸淳

      黃慈航

      林琇瑩

      林唯農

      李美霞

      陳秋芳

      洪振翔(即洪銘徽之承受訴訟人)

      洪鈺喬(即洪銘徽之承受訴訟人)

      李慧芳(即洪銘徽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揚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等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9,904,15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48,6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即提出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莊俊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歐貞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4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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