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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字第67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張世展顏基典王明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67號

上訴人
黃秀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玲愉間因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又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一百八十五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所示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係訴訟進行中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王明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字第67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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