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4號
- 上訴人
- 侯素雯
侯燈戊
郭柏君
蕭光佑
蘇照傳
林坤生
曾逸淳
黃慈航
林琇瑩
林唯農
李美霞
陳秋芳
洪振翔(即洪銘徽之承受訴訟人)
洪鈺喬(即洪銘徽之承受訴訟人)
李慧芳(即洪銘徽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揚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等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9,904,15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48,6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即提出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