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崑智
洪崑吉
洪蕭珠
洪寶山
上列上訴人與洪振凱、洪克綺間因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05萬92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0萬359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所示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