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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2號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丁振昌林永茂曾平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洪崑智

      洪崑吉

      洪蕭珠

      洪寶山

上列上訴人與洪振凱、洪克綺間因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05萬92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0萬359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所示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曾平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汪姿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2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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