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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張世展顏基典王明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號

聲請人
夏興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沈宣昀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現由本院102年度上字第11號審理中),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准予救助;經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者,依同法第110條、第111條之規定,於訴訟終結前(包括上訴及抗告程序),有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本案訴訟時(即該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96號),即已聲請訴訟救助;嗣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救字第4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及說明,原審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其效力仍及於本件之上訴;則聲請人於本院再為訴訟救助之聲請,即非允洽,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王明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9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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