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13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30號
- 上訴人
- 沈漢昇
- 送達代收人
- 林靜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沈保生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774,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2,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