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8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83號
- 上訴人
-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睿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顏淑如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65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