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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83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丁振昌林永茂曾平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83號

上訴人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睿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顏淑如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65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曾平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昆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83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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