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欣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致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104年度建上字第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627,003元,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989,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及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繳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即提出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