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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李素靖高榮宏莊俊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4號

上訴人
欣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104年度建上字第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627,003元,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989,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及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繳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即提出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莊俊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歐貞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4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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