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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高明發李杭倫王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5號

上訴人
偉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鴻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又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正律師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金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5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