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高明發、李杭倫、王金龍
- 當事人偉倡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偉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鴻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又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正律師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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