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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李素靖藍雅清田玉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49號

上訴人
胡森福

      鄭逢乾

      陳增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11,547,874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7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正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9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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