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49號
- 上訴人
- 胡森福
鄭逢乾
陳增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11,547,874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7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正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