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73號
- 上訴人
- 陳戊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拱照間請求確定強制執行不成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13萬871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3萬72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又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正律師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