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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6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丁振昌蔡勝雄蔡雅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67號

上訴人
李士隆
上訴人
李筱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萬210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6萬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67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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