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1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李素靖吳森豐高榮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21號

上訴人
陳林翠美
訴訟代理人
陳朝和 律師
被上訴人
石炎木
訴訟代理人
石席宇
被上訴人
石明弘即石吉雄之承受訴訟人(兼石淑慧之承當訴

      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再司法院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4號函令,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第三審法院之利益數額,提高為150萬元,並訂於91年2月28日起實施。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05年5月3日裁定核定為31萬2,659元,上訴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最高法院於105年12月27日以105年度台抗字第85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均有上開裁定附卷可憑。本件上訴利益既未逾150萬元,依首開規定,上訴人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故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高榮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1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