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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再字第1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蘇清恭翁金緞羅心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14號

上 訴 人即

再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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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惠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朴子市公所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再審判決(104年度再字第1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參拾柒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提起第三審上訴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6年1月26日(本院收狀日)以聲明上訴狀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尚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3,4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7,4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主文所示期限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前揭裁判費。逾期未為上開補正,認其上訴不合法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羅心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再字第14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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