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
- 上訴人
- 蔡美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文賢本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64,421元,應徵收裁判費90,1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之訴訟代理人,提出律師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