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

分配剩餘財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張世展夏金郎莊俊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

上訴人
蔡美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文賢本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64,421元,應徵收裁判費90,1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之訴訟代理人,提出律師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莊俊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歐貞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剩餘財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