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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

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吳上康丁振昌陳學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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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佳成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第77條之2 之規定,經核定為56,924,810元【計算式:上訴聲明第2項54,907,403元+第3項1,756,893元+第4項(233,218+2,300元+4,059元+19,737元+1,200元=260,514元)=56,924,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9,476元,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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