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森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佳成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第77條之2 之規定,經核定為56,924,810元【計算式:上訴聲明第2項54,907,403元+第3項1,756,893元+第4項(233,218+2,300元+4,059元+19,737元+1,200元=260,514元)=56,924,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9,476元,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