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李弘仁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107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柒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陸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9月20日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係針對本裁定附表所示本院判決中,駁回其上訴部分之全部聲明上訴,核其上訴之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920,7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上訴人在二審請求 │ │上訴部分├──┬────┬──────┤ │ │年度│ 金 額 │ 分項合計 │ ├────┼──┼────┼──────┤ │ │ 98│73,455元│ │ │年終獎金├──┼────┤ 165,274元│ │ │ 99│91,819元│ (聲明2) │ ├────┼──┼────┼──────┤ │ │ 99│23,807元│ │ │ ├──┼────┤ │ │ │ 100│ 2,961元│ │ │ ├──┼────┤ │ │員工紅利│ 101│15,127元│ 53,249元│ │ ├──┼────┤ (聲明3) │ │ │ 103│ 4,046元│ │ │ ├──┼────┤ │ │ │ 104│ 7,308元│ │ ├────┴──┴────┼──────┤ │未獲配公務車之油資損害 │ 1,022,177元│ │ 交付公務車 │ 680,000元│ │ │ (聲明4) │ ├────────────┼──────┤ │ 上訴第三審金額總計 │ 1,920,7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