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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

給付獎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吳森豐夏金郎郭貞秀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

上訴人
李弘仁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107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柒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陸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9月20日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係針對本裁定附表所示本院判決中,駁回其上訴部分之全部聲明上訴,核其上訴之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920,7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郭貞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佳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上訴人在二審請求          │
│上訴部分├──┬────┬──────┤
│        │年度│ 金  額 │  分項合計  │
├────┼──┼────┼──────┤
│        │  98│73,455元│            │
│年終獎金├──┼────┤   165,274元│
│        │  99│91,819元│    (聲明2) │
├────┼──┼────┼──────┤
│        │  99│23,807元│            │
│        ├──┼────┤            │
│        │ 100│ 2,961元│            │
│        ├──┼────┤            │
│員工紅利│ 101│15,127元│    53,249元│
│        ├──┼────┤    (聲明3) │
│        │ 103│ 4,046元│            │
│        ├──┼────┤            │
│        │ 104│ 7,308元│            │
├────┴──┴────┼──────┤
│未獲配公務車之油資損害  │ 1,022,177元│
│            交付公務車  │   680,000元│
│                        │   (聲明4)  │
├────────────┼──────┤
│    上訴第三審金額總計  │ 1,920,700元│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獎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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