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抗字第34號
- 抗告人
- 姚美珠
- 抗告人
- 林萬得
- 上二人代理人
- 林万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榮森投資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裁定抗告,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聲請訴訟救助,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重抗字第34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