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再易字第2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翁金緞黃義成張家瑛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陳吳秀芳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汶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薏如
再審被告
吳中欽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本院確定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115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於108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再審之訴之原告,如主張其再審理由知悉在後者,自應就所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44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兩造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前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經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15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再審原告於同年11月28日收受判決,108年1月15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三、再審原告雖主張其於103年5月12日發生車禍,之後因車禍後遺症,遺忘事件經過,未能憶起金流,而未能於前訴訟程序中提出金流相關證據,惟其嗣於107年12月19日憶起金流過程,並於家中尋獲金流相關證據,故應自107年12月19日起算本件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等語,惟查:

㈠經本院依再審原告所提診斷證明書向其就診之臺南市立醫院函詢之結果,該院表示:再審原告於103年5月12日因右側額葉及顳葉挫傷性出血、臉及右臀擦挫傷等病症急診入院,當時所受右側額葉及顳葉挫傷性出血傷勢,屬於右側額葉之前額葉及前額葉底部之位置,受傷當初有腦震盪之症狀(即短暫失憶,無法記起車禍發生之原因及經過,此乃車禍外傷造成腦部功能暫時受損,與長期記憶無關),其右側額葉挫傷出血在前額葉底部,且範圍極小,造成長期記憶喪失之情況較少見,住院過程中及回診(僅在108年1月7日)時,未曾被記錄到有提及記憶喪失之症狀(也許有提及記憶不好,但未被醫師記載,期間久遠,醫師不記得了),該病患之右額葉挫傷出血範圍不大,無法與其記憶喪失之程度做相關連結等語,並有病歷影本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69-309頁)。依上開說明,尚難以臺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再審原告有因車禍後遺症,喪失記憶,遲於107年12月19日始憶起金流過程,並於家中尋獲金流相關證據之事實。

㈡至再審原告提出其女103年5月21日手札節文、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103年5月28日轉診單、科學人雜誌網頁資料、里夫基金會「腦損傷」資料、再審原告成大醫院病歷、秀傳紀念醫院病歷室病歷紀錄規定網頁資料等物(本院卷第433-443頁、第471-485頁),經核亦均僅能證明再審原告於103年5月12日發生車禍,受有顱內出血等傷害,並曾於成大醫院就醫之事實,惟仍無法證明其遲於107年12月19日始憶起金流過程,並於家中尋獲金流相關證據之事實。

㈢依上所述,本件再審之訴,係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可受較有利益裁判之事由,惟再審原告既未能證明本件再審理由知悉在後之事實,則本件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仍應自判決送達時起算。再審原告於106年11月28日收受判決後,於108年1月15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已逾越上開期間,自非合法。又本件再審之訴既不合法,本院自無須依再審原告之聲請為實體調查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因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其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再易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