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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家聲字第6號

聲請撤銷許可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吳森豐孫玉文夏金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6號

聲請人
郭晃銘
代理人
顏雅嫺 律師
相對人
郭雅琳
相對人
兼上一人法
相對人
定代理 人 郭婷琪
共同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共同代理人
郭群裕 律師
相對人
郭婷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受理105年度司家補字第1094號乙案民事事件起訴證明書關於附表所示不動產編號5、6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許可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民國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後,倘其登記之原因消滅(例如原告撤回其聲請或同意被告處分),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例如本案請求所據之權利嗣後消滅或變更,或經證明確不存在),應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同項立法理由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就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核發已起訴之證明後,持向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登記在案。茲兩造已達成和解,因相對人郭婷琪就和解事宜有辦理貸款之需要,聲請人同意先就位於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即附表編號5),及其上即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即附表編號6、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已註記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先予以聲請撤銷,俾利郭婷琪辦理貸款相關事宜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據提出聲請狀,並經本院調取臺南地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7號及本院107年度家上字第32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就附表編號5、6所示不動產先聲請撤銷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許可,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被繼承人郭森竹之遺產┌──┬─────────────────────┐│編號│ 不動產明細 │├──┼─────────────────────┤│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1 │(面積11.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 │ │├──┼─────────────────────┤│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 2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權利 ││ │範圍1/2 │├──┼─────────────────────┤│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3 │(面積36.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 4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段0巷00號) ││ │,權利範圍全部 │├──┼─────────────────────┤│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 5 │(面積:1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 ││ 6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 │,權利範圍全部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夏金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家聲字第6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許可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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