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5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抗字第10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翁金緞張家瑛張世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05號

抗告人
黃 良 政
相對人
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 秀 燕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就保全證據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07年度救字第3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需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謂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0164號裁定參照)。另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無須經法院調查辯論,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然無獲得勝訴之望者而言。再者,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參照)。

二、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就本院民國(下同)103年度重勞上(聲請狀誤載為「重勞字」)字第3號民事卷證中是否為受命法官之筆跡有鑑定必要,而聲請保全前開證據,依法需繳納裁判費,然抗告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影本為證(見原法院卷第15至23頁)。

三、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駁回其聲請已違反法官闡明義務,且有理由不備、矛盾,及取證違反證據法則、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之情事; 又原法院107年度全字第41、44號事件,於裁定時尚未確定,何來「無獲得勝訴之望」?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合,請廢棄原裁定並准抗告人之聲請等語;並提出原法院函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75至78頁)。

四、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係就本院103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民事卷證中是否為受命法官之筆跡有鑑定必要,而向原法院聲請保全證據,因依法需繳納裁判費,是抗告人主張無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然經原法院以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有原法院107年度救字第033號裁定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1頁)。

㈡至抗告人就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乙情,固據提出前揭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為證,然其中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乃身為我國國民因依法應負納稅義務而由個人所申報之資料,要之僅為稅捐稽徵機關據為核稅之標準;另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則係依各稅捐稽徵機關、監理機關等單位所提供之資料而為建檔,而資料來源亦係由個人所申報者,因之會有基於特別緣由而以其他方法故為隱匿之可能,是與申報者實際所有之確切財產狀況輒有不符之情事;要之均與法院就有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認定,原則上應認係屬二事,尚難據此而認聲請人已全然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法籌措款項支付本件裁判費。再者,抗告人於原法院提出之聲請保全證據民事事件,則已經原法院分別以107年度全字第41號、107年度全字第44號民事裁定予以駁回,並經本院依序以107年度抗字第190號、108年度抗字第017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在案(見本院卷第93頁),可見依抗告人於本案所主張之事實,已顯然無獲得勝訴之望者;易言之,抗告人僅憑其於103年至106年度無收入乙情,尚不足以釋明抗告人現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達無資力支付裁判費之程度。至抗告人於本院提出之前揭原法院函文,乃因其不服前揭聲請保全證據裁定而提起抗告,由原法院將該等卷證資料分別函送本院者,自與抗告人是否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認定無關。此外,抗告人復未能提出其他任何可使法院信其無資力(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資釋明;則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未合;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張世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曉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抗字第105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