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再字第6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68號
再審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本院確定裁定(108年度再抗字第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對於確定裁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如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其聲請再審即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再抗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3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2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再審聲請人並自陳於同年10月7日收受該裁定(見本院卷第43、47頁);惟其逾期迄今未依該裁定期限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9頁),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