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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重抗字第3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張世展王浦傑夏金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抗字第34號

抗告人
姚美珠
抗告人
林萬得
上二人代理人
林万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榮森投資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裁定抗告,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聲請訴訟救助,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夏金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重抗字第34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