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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張世展洪挺梧黃佩韻

上訴人
社團法人嘉義市西區新厝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柯陳桂香
被上訴人
炳靈宮五顯帝廟
法定代理人
陳良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於本院,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按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24日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次按上訴人111年3月11日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於本院。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玉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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