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號
- 聲請人
- AC000-A108206 (年籍地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
人 AC000-A108206A (年籍地址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勝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進行相關訴訟程序,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下稱法扶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經該會審查通過並獲准全部扶助在案,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楊勝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5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法扶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等節,已據其提出法扶臺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又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額是否有理由,須經實體調查始得審認判斷,難認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此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96號判決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