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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字第7號

111年度金上易字第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張世展莊俊華陳春長

上訴人
郭修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淑雰、施秉献、陳靜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14,322,973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07,156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陳春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字第7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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