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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號

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黃瑪玲郭貞秀黃聖涵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許嘉仁

許嘉元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所為113年度聲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5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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