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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8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吳上康李素靖林育幟

聲請人
耿漢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美娟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即明。是以,倘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已受敗訴裁判確定,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656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雖以其對本院114年度簡再易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370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所提前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另以114年度簡再易字第2號判決駁回,依首揭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所為之聲請,不能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林育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聲字第58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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