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8號
- 聲請人
- 耿漢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美娟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即明。是以,倘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已受敗訴裁判確定,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656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雖以其對本院114年度簡再易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370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所提前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另以114年度簡再易字第2號判決駁回,依首揭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所為之聲請,不能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