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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九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九號

上訴人
寶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律師
被上訴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

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法院組織「法官張世展」,應更正為「法官蘇清恭」。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有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 王惠一~B2法官 蘇清恭~B3法官 吳上康

~B法院書記官 易慧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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