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9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8號
- 聲明人
- 即抗告
- 人 甲○○
乙○○(原名侯香如
丙○○(原名侯仁彗
上列聲明人因與丁○○、戊○○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閱覽本院98年度重抗字第36號評議意見,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本院書記官所為處分(本院98年度重抗字第3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聲明訴訟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甲○○等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19日向鈞院提出閱覽評議意見聲請書,聲請閱覽該院98年度重抗字第36號評議意見,卻遭書記官處分不准許閱覽。聲明異議人依照閱覽評議意見要點第二點規定,該審級訴訟代理人閱覽受委任案件,得於該審級裁判全部確定後聲請並親自閱覽評議意見,聲明異議人自得依法請求閱覽。上開書記官處分書內容有違反憲法保障訴訟權益之嫌,為此聲明異議,請求廢棄上開書記官處分云云。
二、按閱覽評議意見要點第二點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得於『裁判全部確定後』,聲請並親自閱覽評議意見。」查,本院98年度重抗字第36號遷讓房屋事件於98年10月7日裁定駁回抗告終結;因係屬得再抗告第三審之事件,業據當事人提起再抗告在卷,是則該裁定尚未全部確定,聲明人所為閱覽之聲請,與上開規定不符,自不應准許。本院書記官所為上開處分,經核於法有據。聲明異議人聲明請求閱覽本院98年度重抗字第36號評議意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