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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重抗字第36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蘇清恭蘇重信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抗字第36號

抗告人
乙○○(原名侯香丙○○(原名侯仁兼上2人共同訴 訟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丁○○(真實姓名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案由中關於「拆屋還地」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遷讓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蘇重信

法 官  王浦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英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重抗字第36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