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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98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蘇清恭蘇重信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8號

聲明人
即抗告
人 甲○○

      乙○○(原名侯香如

      丙○○(原名侯仁彗

上列聲明人因與丁○○、戊○○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閱覽本院98年度重抗字第36號評議意見,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本院書記官所為處分(本院98年度重抗字第3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聲明訴訟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甲○○等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19日向鈞院提出閱覽評議意見聲請書,聲請閱覽該院98年度重抗字第36號評議意見,卻遭書記官處分不准許閱覽。聲明異議人依照閱覽評議意見要點第二點規定,該審級訴訟代理人閱覽受委任案件,得於該審級裁判全部確定後聲請並親自閱覽評議意見,聲明異議人自得依法請求閱覽。上開書記官處分書內容有違反憲法保障訴訟權益之嫌,為此聲明異議,請求廢棄上開書記官處分云云。

二、按閱覽評議意見要點第二點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得於『裁判全部確定後』,聲請並親自閱覽評議意見。」查,本院98年度重抗字第36號遷讓房屋事件於98年10月7日裁定駁回抗告終結;因係屬得再抗告第三審之事件,業據當事人提起再抗告在卷,是則該裁定尚未全部確定,聲明人所為閱覽之聲請,與上開規定不符,自不應准許。本院書記官所為上開處分,經核於法有據。聲明異議人聲明請求閱覽本院98年度重抗字第36號評議意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蘇重信

法 官  王浦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英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98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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