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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重抗字第35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黃崑宗蘇重信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抗字第35號

抗告人
侯蘐薇原名侯香如.

     卓承廣

     侯尚余原名侯仁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賢寬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所為98年度重抗字第35號裁定,於100年3月9日提出民事抗告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於98年09月25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0年3月09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再抗告,但抗告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蘇重信

法 官 王浦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重抗字第35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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