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字第10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06號
- 上訴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詩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99年度上字第106號),提起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第466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提出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