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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字第10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丁振昌李素靖高明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06號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詩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99年度上字第106號),提起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第466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提出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高明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字第106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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