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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322號

醫師法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鍾耀光黃淑玲鄭小康林樹埔陳秀媖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322號

聲請人
陳南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間醫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3073號裁定,聲請再審,關於聲請保全證據、聲請鑑定、聲請閱覽評議簿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本院99年度裁字第3073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對於本院98年度判字第264號確定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第13款及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乃依職權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玆聲請人以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關於聲請保全證據、聲請鑑定、聲請閱覽原審評議簿部分,自應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陳 秀 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322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醫師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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