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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477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蔡進田鄭忠仁劉介中江幸垠陳鴻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477號

聲請人
呂新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352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3日公告確定,96年12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歷經3年餘,始於100年6月17日聲請再審,顯已逾期,又未主張再審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477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舉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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