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67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671號
- 聲請人
-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聲請再審事件,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程序,係就原確定裁定為審查,追加或變更之新訴,未經原確定裁定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於再審程序中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0年度裁字第799號裁定聲請再審(另以裁定駁回),於100年5月16日具狀追加考試院為相對人,惟其係於再審聲請時始追加他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263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