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88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888號
- 聲請人
- 游宗文(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
游本和(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
游本源(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
游節惠(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
范游貞子(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
游理巖(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
游超傑(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省政府間徵收放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63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7月8日、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