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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947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黃合文鄭忠仁劉介中帥嘉寶陳鴻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947號

上訴人
吳金燕
被上訴人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代表人
簡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係以:「原判決認上訴人所有、供作『妙蓮禪寺』使用之房屋,因為其房屋登記所有權人仍為上訴人,不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法定免稅要件(即稅捐主體完成寺廟登記,且稅捐客體之房屋為稅捐主體之寺廟所有),而維持被上訴人之房屋稅核課處分。然而上開免稅法規範之構成要件中並沒有要求房屋一定要登記為『寺廟』名義,而應以自然人為所有權人」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顯然未顧及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立法本旨(即期待寺廟房屋在登記為寺廟所有後,一定程度上即可與創設寺廟自然人之財產分離,而在客觀上可辨識其宗教性格,並便於國家對宗教事務之扶助管理,而在此基礎下,方對宗教使用之房屋給予免稅之稅捐優惠),是其主張既與現行法制有悖,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汪 淑 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947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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