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44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441號
- 抗告人
-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0年7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0年7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嗣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經本院以100年度裁字第2225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