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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888號

徵收放領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蔡進田吳慧娟江幸垠曹瑞卿林金本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888號

聲請人
游宗文(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

 游本和(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

 游本源(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

 游節惠(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

 范游貞子(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

 游理巖(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

 游超傑(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省政府間徵收放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63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7月8日、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金 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888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徵收放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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