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01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017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因訴訟救助事件,
對本院100年度裁字第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以100年度裁聲字第22號裁定駁回確定。嗣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費,該裁定於民國100年5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另於100年5月24日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並未就上開裁定駁回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為釋明,此聲請難認合法。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