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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222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蔡進田吳東都江幸垠陳金圍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222號

抗告人
薛惠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新市區公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停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經本院以100年度裁字第1701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嗣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0年8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0年8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僅具狀請求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迄今尚未補正,抗告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222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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