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514號

勞工保險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吳明鴻侯東昇江幸垠林金本陳國成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514號

再審原告
周福興
再審被告
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陳益民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94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第13款及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95年裁字第1167號判例著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9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41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再審原告復以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第13款及第14款所定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前開判例意旨,應專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再審原告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其聲請,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林 金 本

法官 陳 國 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514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保險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